随着连接中国与欧洲、途经中亚和南高加索的通道发展,中亚区域的贸易、物流与基础设施联系正在加深。对中国企业而言,技术、物流、制造与数字服务项目可能同时覆盖多个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四国可以共用一份劳动合同、一本员工手册或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从商业环境看,哈萨克斯坦是中亚体量最大的经济体,资源产业基础较强,并具有重要的跨欧亚运输节点功能。乌兹别克斯坦的市场化改革为制造、消费和服务业扩张提供空间,过去十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超过6%。吉尔吉斯斯坦的增长与全球通道机会并存。塔吉克斯坦经济增速快,但正式岗位不足。
进入市场机会与制度差异并存的国家时,跨国雇主更需要注意加强对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和社保管理。
01 / CONTRACTS & PERMITS
一 各国员工合同期限需兼顾多重考虑
对外派员工来说,劳动合同、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居留文件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 劳动合同期限决定劳动关系持续多久。
- 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依据决定雇主能否设置合同终止日期。
- 工作许可或其他工作权文件决定外国人能否在当地合法工作,并可能与特定雇主、岗位或地域相关。
- 签证和居留文件决定外国人能否合法入境和停留。
四类文件的期限可能一致,也可能分别到期,因此不能仅根据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判断员工是否仍具有合法工作和停留资格。
哈萨克斯坦:外派员工合同期限与工作许可相关
哈萨克斯坦允许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对于需要凭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劳动移民许可或者独立就业资格证明从事工作的人员,可在相应工作授权的法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
对拟派往哈萨克斯坦的中国籍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企业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作许可豁免范围。需要许可的,再根据许可类别、可获批期限和许可范围设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类别外国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许可期限并不相同,部分高级管理岗位许可为一至三年,其他管理或专业岗位通常按一年签发并依法续期。
此外,许可还与申请雇主、获批职业或职位及许可载明的行政区域相联系。
外国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授权期限与移民停留期限需分别审查。哈萨克斯坦一般多次入境C3工作签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至三年,但实际签发或延期期间仍取决于相应工作许可的有效期。例如,工作许可为一年通常按一年安排劳动合同和签证,不能因为签证有效期是三年,就直接认定劳动合同也可以签三年。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外籍员工原则上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乌兹别克斯坦的规则最为明确,其劳动法典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并将合法入境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人列入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乌兹别克斯坦聘用外籍员工时,固定期限并非单纯源于双方约定,而是明确的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还应录入统一国家劳动系统。
对依法认定的高技能专业人员和合格专业人员,工作权可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签发,但每次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高技能专业人员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居留许可。对不属于法定高技能专业人员或合格专业人员的其他外国员工,工作权确认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签发,但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外国人与雇主应在取得工作权确认文件后,才能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需要继续雇佣,雇主应当在工作权确认书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提出延期申请。确认书在到期前未获续期的,劳动合同在确认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未能续期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而不能仅将员工置于停工状态。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简单照搬统一许可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2025年劳动法典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订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在法律规定或者拟从事工作的性质、履行条件不适合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时,订立固定期限合同。与乌兹别克斯坦不同,吉尔吉斯斯坦并没有将外国人身份规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对于长期持续存在的销售、财务、IT或者一般管理岗位,如果雇主不能证明该岗位符合第18条规定的固定期限事由,仅以员工属于外国人或者工作、居留文件需要定期续办为由签订一年期合同,可能存在固定期限依据不足的风险。
对需要取得工作授权的外国员工,吉尔吉斯斯坦主要通过统一许可管理工作和居留资格。吉尔吉斯斯坦外交部电子签证平台将统一许可定义为一种包含劳动签证、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和外国人工作许可信息的电子文件。对于不属于豁免范围的中国籍员工,应重点核查统一许可要求。
因此在吉尔吉斯斯坦,对于长期持续存在且不存在固定期限法定事由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是更稳妥的做法。统一许可、签证或居民卡应按照各自适用的有效期和程序办理续期。统一许可需要续期,不代表劳动合同也要每年终止重新签署。但统一许可到期且没有续办成功,员工就不能继续工作。雇主应依法处理续办、暂停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让员工无证工作。
塔吉克斯坦:劳动合同、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分别受不同期限约束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订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在法定条件下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该条同时规定,只有在基于工作性质、履行条件、员工利益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无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时,才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合同,且固定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因此,固定期限不得仅以雇主方便管理为理由设置。
对于长期存在的管理、销售、财务或技术岗位,应单独论证固定期限的法定基础。
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原则上属于另一套制度。塔吉克斯坦外国劳动力许可规则规定,工作许可用于证明外国人在当地从事劳动活动的权利,通常最长签发一年,并应在获批的就业范围内使用。外国人更换雇主或者取得新职位时,通常需要重新办理相应工作许可。
工作签证同样不能替代工作许可。塔吉克斯坦外交部将M类签证确定为外国人赴塔从事劳动活动的工作签证。其首次签发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之后可根据已经取得的工作许可办理延期。入境后,外国人还可能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住宿或移民登记。外交部公布的一般规则要求除法定豁免情形外,相关外国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所以,在塔吉克斯坦,劳动合同、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三份文件期限不同并不矛盾,因为它们分别解决劳动关系、工作资格和入境停留问题。工作签证到期需要延期,不当然意味着劳动合同同步终止。但工作许可失效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则可能构成外国人非法就业。
02 / ONBOARDING
二 入职管理的差异不止是劳动合同
合同形式与入职手续
四国均要求以法律认可的正式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具体形式和后续入职手续并不相同。
- 哈萨克斯坦的纸质劳动合同原则上至少制作两份并由员工和雇主分别持有,劳动合同也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并通过电子数字签名订立。雇主还应按照规定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劳动合同统一登记系统。
- 乌兹别克斯坦把合同、录用令和国家统一劳动系统录入组成连续步骤。
- 吉尔吉斯斯坦要求纸质或电子合同,并由雇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录用令。
- 塔吉克斯坦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制作两份,员工和雇主各持一份。录用还应通过雇主文件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员工出示签收。
试用期限
在试用期方面,四国一般试用期的法定上限均为三个月,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组织负责人、副职、首席会计师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特定高级管理人员,允许设置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不合格的解除程序
- 乌兹别克斯坦要求在试用期届满前终止,并由提出方提前不少于三日书面预告。
- 吉尔吉斯斯坦要求提前不少于三日预告并说明充分理由。
- 塔吉克斯坦同样要求在试用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并列明原因。
- 哈萨克斯坦雇主需向员工出具载明不合格理由的通知即可,试用期届满而雇主未发出解除通知的视为员工已通过试用。
03 / HOURS & LEAVE
三 工时、年假应优先关注
周工时与加班时长
四国正常周工时的基准均为不超过40小时,通常实行五日或六日工作制,六日制也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每周40小时的上限。加班原则上须征得员工同意,并受到时长限制。哈萨克斯坦每日不超过2小时且每月不超过12小时,实行综合计时的每年不超过120小时。
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均为连续两日合计不超过4小时,吉、塔另设每年120小时上限。
加班报酬
此外,四国加班报酬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中亚四国加班报酬比较
| 国家 | 加班报酬规则 |
|---|---|
| 哈萨克斯坦 | 不分时段,一律按相应工资标准的1.5倍支付,没有其他三国常见的阶梯。 |
| 吉尔吉斯斯坦 | 前2小时至少按1.5倍、之后至少按2倍; |
| 乌兹别克斯坦 | 自2025年11月12日起适用同样的1.5倍和2倍阶梯。 |
| 塔吉克斯坦 | 则从第1个加班小时起就至少按2倍支付。 |
基本带薪年假
在基本带薪年假方面,
- 哈萨克斯坦为24个日历日,
- 乌兹别克斯坦为21个日历日,
- 吉尔吉斯斯坦是28个日历日,
- 塔吉克斯坦则规定不少于24个日历日。
乌兹别克斯坦还规定在同一单位或同一行业连续工作每满五年增加两日、总计不超过八日的工龄年假。
04 / CONCLUSION
四 结语
中亚四国地理相邻,也存在相似的劳动法传统,但在固定期限合同、外国人工作授权、入职手续、试用解除、加班报酬和年假制度上,仍有不可忽视的差异。
企业出海时,区域布局可以统一,用工管理必须落到国别。这样才能在保持市场进入效率的同时,保证全球用工具有可审查、可解释和可持续的合规基础。
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与合规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外国人用工和移民规则更新较快,实际办理时仍应结合员工国籍、岗位、工作地点及主管机关最新要求复核。
